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5條
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發給許可文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應 附具理由駁回申請;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 仍不符合規定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許可文件,應登載下列事項:

一、勸募團體名稱。

二、勸募活動名稱。

三、勸募活動地區。

四、勸募活動方式。

五、勸募活動起迄日期。

六、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目的。

七、許可日期及文號。

前項第四款或第五款所載事項有變更,應敘明理由,於事實發生前七日報 主管機關許可;除公立學校外,其他勸募團體並應報理事會或董事會追認 通過。其餘各款所載事項,不得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