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許可辦法  ( 95 年 12 月 27 日)
第2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開始前二十一日,檢附下列文件申請勸募許可。但 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者,不受二十一日之限制:

一、申請表。

二、勸募活動計畫書。

三、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書。

四、法人應備法人登記證書及理事會或董事會會議議決同意發起勸募之會 議紀錄。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勸募團體因緊急救災申請勸募許可時,前項第四款文件,得於主管機關受 理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補附,屆期未補附者,駁回其申請。

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第一項申請之日起二十一日內、緊急救災於七日內,以 書面核復之。但必要時,得延長一次。

第一項之緊急救災,由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