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6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辦理公開徵信時,至少每六個 月應刊登捐贈人之基本資料及辦理情形。

前項基本資料,包括捐贈者名稱或姓名、捐贈財物、捐贈年月及捐贈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