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5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十八條第一 項及第二十條第一項辦理公開徵信時,應刊登於所屬網站或發行之刊物; 無網站及刊物者,應刊登於新聞紙或電子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