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2條
本條例所定財物之範圍如下:

一、金錢。

二、不須變現即可依勸募用途直接使用之物品。

三、其他得按時價折算現值之動產或不動產。

四、本條例第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二條之財 物,並包括其孳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