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17條
主管機關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公布勸募活動情形:

一、於每月十五日前,公布前一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及第二十四條規定之 公告事項及違反本條例案件處理情形。

二、於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公布前一年勸募活動情形統計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