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施行細則  ( 95 年 12 月 25 日)
第10條
政府機關(構)及勸募團體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及第十六條規定所開立 之收據存根,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少保存五年。

記載收據紀錄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應於年度決算程序辦理終了後,至 少保存十年。但有關未結會計事項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