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9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