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8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