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7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