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20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