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勸募條例  ( 95 年 05 月 17 日)
第17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