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7條
調解委員對於調解事項涉及本身或其家屬時,應自行迴避。

前項情形,經當事人申請者,亦應行迴避。被申請迴避之調解委員於性騷 擾防治委員會就該申請迴避事由為准駁前,應停止其調解。

調解委員有第一項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性 騷擾防治委員會命其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