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6條
申請調解,由當事人之一方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應製作筆 錄;書面申請者,應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

前項申請書或筆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由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

一、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護照號碼、 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二、相對人姓名、性別、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知悉其所屬機關、部隊 、學校或僱用人者,註明其名稱。

三、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

四、有委任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或護照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及聯絡電話,並應檢附委任書。

五、調解事由及爭議情形。

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