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事件調解辦法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3條
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應自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十日內 ,指派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委員或遴聘具有法學素養、性別平等意識之學者 專家一人至三人擔任性騷擾事件調解委員 (以下簡稱調解委員) 調解之。

但經兩造當事人之同意,得由調解委員一人逕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