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18條
性騷擾事件之當事人或證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時,應避免其對質。

調查人員因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 由當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