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準則  ( 95 年 01 月 27 日)
第14條
組織成員或受僱人達三十人以上之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處 理性騷擾事件之申訴時,應組成申訴處理調查單位 (以下簡稱調查單位) ,並進行調查。

前項調查單位成員有二人以上者,其成員之女性代表比例不得低於二分之 一,並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擔任調查單位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