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  ( 95 年 01 月 25 日)
第4條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依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採取有效之糾 正及補救措施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

二、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

三、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