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  ( 90 年 04 月 20 日)
第6條
服務證及紀錄冊由志工使用及保管,不得轉借、冒用或不當使用;有轉借 、冒用或不當使用情事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予糾正並註記,其服務紀 錄不予採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