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附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4條
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派遣志工前往國外從事志願服務工作,其服務計畫經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者,適用本法之規定。

第25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