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志願服務之法律責任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2條
志工依志願服務運用單位之指示進行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權利者,由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對之有求 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