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服務法  促進志願服務之措施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0條
志工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得檢具證明文件向地 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憑志願 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 、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本法修 正施行後,其服務年資滿三年,服務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準用第一項 及第二項規定,予以半價優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