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 91 年 12 月 18 日)
第3條
儲蓄互助社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所定情形者,得檢附下列文件,送協會 審查:

一、申請書 (如附件一) 。

二、證明以自有資金購買該土地、建築改良物之文件。

三、儲蓄互助社登記證影本。

四、前一年度決算報告書。

五、土地、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

六、土地、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其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印鑑證明。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