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更名作業辦法  ( 91 年 12 月 18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之對象,為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修正施行前,以自 有資金取得土地及建築改良物,而以自然人或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 (以 下簡稱協會) 名義登記之登記有案之儲蓄互助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