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4條
本法所稱中華民國儲蓄互助協會(以下簡稱協會),係指由全體儲蓄互助 社共同組成之社團法人,凡已成立之儲蓄互助社均應參加協會為會員。

儲蓄互助社之管理與監督,由協會依本法之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