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4條
協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 十萬元以下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規定,經營未經核准之業務項目。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未呈報資料或呈報不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