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32條
儲蓄互助社理事、監事或其他職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拒絕移交者。

二、隱匿或毀損社之財產或帳冊文件者。

三、偽造債務或承認不真實之債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