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7條
協會之任務如下:

一、輔導儲蓄互助社訂定章程。

二、辦理有關互助之教育訓練。

三、審核設立儲蓄互助社並保障其權益。

四、監督、稽核及輔導各儲蓄互助社。

五、辦理儲蓄互助社各項互助基金業務。

六、管理儲蓄互助社提存之公積金。

七、辦理儲蓄互助社資金融通及運用管理儲蓄互助社餘裕資金。

八、協助儲蓄互助社購買國家公債。

九、辦理儲蓄互助社社員之托育及安養護等互助業務。

十、參與合作事業型態之社會企業,辦理公益事業項目。

十一、其他經核可之事項。

協會執行任務之資金需求及運用,得依前項第七款辦理,該款辦理資金融 通、運用管理餘裕資金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由協會定之,並送中央主管機 關核備。

協會辦理第一項第十款任務,應送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協會執行任務,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監督及輔導。但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者,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