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3條
儲蓄互助社因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應由協會呈報主管機關核准:

一、社員大會之解散決議。

二、社員不滿五十人。

三、經破產宣告。

四、經協會命令解散。

前項第一款之決議,應有全體社員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 二以上之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