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22條
理、監事應依照法令、章程及社員大會之決議執行職務。

理、監事會之決議違反前項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理、監事對儲 蓄互助社應負賠償責任。但經表示異議並有會議紀錄可證者,不在此限。

理、監事因怠忽職務或違反規定,致儲蓄互助社受損害時,對儲蓄互助社 應負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