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