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蓄互助社法
( 104 年 02 月 04 日)
第15條
儲蓄互助社之年度盈餘,依下列優先順序提撥或分配:
一、彌補累積虧損。
二、利息攤還。
三、公積金百分之二十以上。
四、公益金及教育金百分之五。
五、社股股息。
前項所稱公積金達股金總額百分之二十時,得酌減提撥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