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97 年 10 月 30 日)
第9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 照費,向原發給開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開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開業執照費, 連同原開業執照,向原發開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