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施行細則  ( 97 年 10 月 30 日)
第6條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滅失或遺失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 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補發。

社會工作師執業執照損壞者,應填具申請書,並繳納執業執照費,連同原 執業執照,向原發執業執照機關申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