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總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條
為建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體系,提昇社會工作師專業地位,明定社會工作 師權利義務,確保受服務對象之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社會工作師,指依社會工作專業知識與技術,協助個人、家庭、 團體、社區,促進、發展或恢復其社會功能,謀求其福利的專業工作者。

社會工作師以促進人民及社會福祉,協助人民滿足其基本人性需求,關注 弱勢族群,實踐社會正義為使命。

第3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