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7條
本法所定之罰鍰、停業、撤銷、廢止執業執照或開業執照,由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處罰之;廢止社會工作師證書,由中央主管機關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