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3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公 布其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字號及其執行業務機構名稱,且其所屬機構 負責人亦處以前項之罰鍰。連續違反者,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