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2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 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第三項 、第二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 改善;經三次處罰及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 以下停業處分;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者,並應限期退還所超收之費 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