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40條
社會工作師違反第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 一項、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社會工作師違反前項規定者,並限期令其改善;經三次處罰及令其限期改 善,屆期仍未遵行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