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39條
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其情節重大者,並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