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罰則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37條
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者,廢止其社會工作師證書或開業執照,其涉及刑事 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
前項租借證照使用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