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公會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33條
直轄市及縣(市)社會工作師達十五人以上者,得成立該區域之社會工作 師公會;不足十五人者,得加入鄰近區域之公會。

社會工作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應由三分之一以上之直轄市、縣(市)社會工 作師公會完成組織後,始得發起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