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8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停業、歇業或其登記事項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 三十日內,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遷移或復業者,準用關於設立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