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7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社會工作師之姓名、證書字號。

三、第十二條所訂社會工作師之業務。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傳事項。

非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為前項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