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5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之。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收取費用,應掣給收費明細表及收據。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不得違反收費標準,超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