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21條
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檢具相關文件 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 照,始得為之。

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第十二條所訂之業 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