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工作師法  執業 ( 98 年 05 月 27 日)
第11條
社會工作師停業、歇業、復業或變更行政區域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 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前項變更執業行政區域時,應依第九條之規定申請執業執照。

社會工作師死亡者,由原發執業執照機關註銷其執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