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度終了時,對於依法核准成立登記之日起滿一年之合作 社,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考核:

一、書面考核:依據合作社報送之各種書類資料辦理。

二、實地考核:指派人員前往合作社實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