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10條
主管機關應將考核結果之成績等級通知受考核之合作社,並依下列規定分 別辦理獎勵及輔導:

一、優等: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必要時,主管機關亦 得予以獎勵。

二、甲等:由主管機關發給獎牌、獎狀或獎金。

三、乙等:由主管機關嘉獎。

四、丙等及丁等:不予獎勵,並由主管機關輔導改善;重大缺失未能及時 改善者,應請其提出限期改善計畫,並督促執行,其改善辦理情形, 列入次年度之考核項目。

前項評定成績等級列入優等者,應由主管機關檢同各該社之考核評定表及 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法定書類,於次年度開始後四個月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