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