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財務報表及經費處理準則  ( 106 年 05 月 12 日)
第5條
合作社會計事務之範圍,包括下列各款:

一、原始憑證之核簽。

二、記帳憑證之編製。

三、會計簿籍之登記、查對及清理。

四、會計報告之編製、分析及解釋。

五、年終決算之處理。

六、會計檔案之整理、保管。

七、會計人員之交接事宜。

八、其他有關之會計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