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 105 年 11 月 15 日)
第13條
理事會主席或監事會主席不依規定召集理事會或監事會時,得分別由理事 或監事過半數之連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召集之。

理事會與監事會開會時,分別以理事會主席及監事會主席為主席;理事會 主席或監事會主席缺席時,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一項會議之召集,分別由理事或監事互推一人為主席。